• 適用對象

    • 本公司之董事、經理人、員工、受任人或具有實質控制能力者
    • 供應商

 

  • 評估機制及相關作為

    • 建立不誠信行為風險之評估機制,納入法令遵循自評檢核 遵循程序項目,定期分析檢討防範機制之妥適性與有效性。
    • 透過自行查核及法令遵循自行評估,並以重要管理議題,挑選高風險單位進行法遵測試。
    • 與供應商往來時,均先評估往來對象之合法性,充分了解對方之誠信經營狀況及遵守企業社會責任政策情形,契約中明訂遵守誠信經營及企業社會責任條款。對於貪腐和賄賂採取零容忍的方式處理,承諾在全球進行的營業活動不會有任何形式的貪腐及賄賂。

 

  • 落實誠信經營

    • 本公司指派財務處為誠信經營專責單位, 負責誠信經營政策之制定及執行, 另由人力資源管理處於新進人員職前訓練時,均安排誠信及道德行為宣導課程,新進人員受訓比例達100%,另透過不定期會議或教育訓練場合,向全體同仁宣達誠信經營理念。
    • 111年度已完成董事、經理人及員工道德行為、誠信經營政策及防範內線交易之教育訓練(累計80人,總計107小時),並於111/11/4之董事會中報告誠信經營之執行情形。
    • 112年度已完成董事、經理人及員工道德行為、誠信經營政策及防範內線交易之教育訓練(累計139人,總計205小時),並於112/11/8之董事會中報告誠信經營之執行情形。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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